当前位置: 主页 >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西安律师事务所,西安婚姻律师,西安房产律师,西安合同纠纷,西安刑事律师

HOTLINE 热线电话
029-87201100

雁塔区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樊某诈骗一案作出无罪判决

TIME:2019-05-16 21:28 | VIEWS:


法院如何认定婚恋中的财产纠纷属于刑事诈骗

 

 

                                                                  ——雁塔区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樊某诈骗一案作出无罪判决

关 键 词:网络征婚,恋爱,同居,资金投入,感情投入,分手,经济纠纷,手机短信,诈骗犯罪

问题提出:在排除“骗婚目的”的前提下,对于婚恋双方在分手时的经济纠纷,可否认定为诈骗犯罪?一方手机短信内的内容能否证明双方的短信往来内容?

关联问题:

1、《婚姻法》47条对于夫妻离婚时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可见,对于夫妻离婚时“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财产纠纷一般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犯罪范畴。这也是一般不存在“婚内诈骗犯罪”的根本原因。那么,在同样排除“骗婚目的”时,对于没有结婚的普通婚恋对象之间在分手时的上述财产纠纷,是否就可以按照诈骗犯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呢?

  2、手机短信是否可以伪造?

【案情简介】

被告人樊某(以下简称“樊女”),女,西安市人,今年32岁,未婚,曾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看到周围同龄人一个个都已经结婚生孩子,着急的父母亲整天都催着赶紧结婚。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樊女于2014年9月在某婚恋网上刊登了征婚启事。征婚启事刊登后不久,有个叫刘某的人给其打电话,愿意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刘某(以下简称“刘男”),男,西安市人,今年39岁,某研究所电子信息工程师。相识后不久,双方和所有年轻人一样便进入到热恋之中,经常在一起吃饭、看电影、出去玩,刘男出差到外地时樊女还专门追过去探望,回来后不久为了不影响父母亲的生活,两人搬到外面租房同居,可以说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两人谈恋爱期间,刘男得知樊女买房曾借舅妈钱,舅妈现急需要钱的情况后,主动提出先替樊女给其舅妈还账,考虑到两个人就要结婚,樊女就予以同意。随后两个人一起在建设银行从刘男银联卡中转账到樊女银联卡29300元,接着又从樊女银联卡给其舅妈转账30000元。2015年年初左右,樊女无意中得知刘男曾经离过婚的情况,同时由于樊女认为刘男多次使用暴力,有几次甚至打得血流满面,于是樊女向刘男提出要求分手。但是,离过婚的刘男坚决不同意,甚至以割腕的形式相威胁,并提出假如自己死后全部遗产都归樊女所有。但是,由于担心婚后家庭暴力更加升级,樊女还是坚决要分手,并一直躲着刘男。刘男一看软的不行,就在樊女家门口安装了窃听器,并找了两个社会闲人用摩托车将樊女的父亲撞骨折住院(樊女家人为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出如果分手就要求樊女给其还账8万元。樊女刚开始也想归还刘男转账给其用于向舅妈还帐的29300元,但是看到刘男雇人用摩托车将其父亲撞骨折住院,同时由于刘男要求归还8万多元与29300元的差距太大,于是就拒绝归还刘男当时给其用于给舅妈还账的29300元。

【刘男向公安机关控告樊女诈骗】

2015年9月17日刘男向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称两人相处期间樊女以各种名义向其索取了74000余元,现樊女的人已消失。公安机关以樊女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并在当天对樊女实行了网上布控。但因没有其它相应的证据,事情暂时搁置下来。

2016年4月8日刘男把自己打印好的一组短信截图交给公安机关,称这是樊女和自己谈恋爱期间来往的短信记录截屏,其中有一条短信的内容是樊女让其投资“西安益飞医疗器械”公司,后因在工商局未查到该医疗器械公司名称,便认为樊女对其进行了诈骗,先后骗取7、8万元。看到刘男提供的短信记录截屏后,当天晚上公安机关便对樊女实施刑事拘留,经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诈骗罪对樊女执行逮捕。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双方有银行转账记录的只有29300元,其他金额没有任何转账记录。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6年9月18日,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樊女涉嫌诈骗29300元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樊女与刘男在婚恋网上相识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樊女谎称自己是某国企人力资源主管,可以投资名为“西安益飞医疗器械”的项目赚取高额利润,刘男于2015年2月16日在西安市雁塔区华城万象二期中国建设银行通过ATM向樊女转账29300元。经查,“西安益飞医疗器械”项目并不存在,刘男多次向樊女要求归还投资款,樊女均推脱不还。请求法院以诈骗罪追究樊女刑事责任,建议对樊女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左右,并处罚金。但是,对于检察院的指控樊女始终不承认自己犯罪,并且辩称诈骗的短信不是自己所发,刘男转账给自己的29300元是借给自己用于归还亲戚的借款,至于刘男所提的医疗器械公司自己都压根没听说过,更没有发送短信让其投资该公司。

【一审律师意见】

案子起诉到法院后,由于樊女一直被在看守所关着,因此樊女年迈的父母亲经人介绍来到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为对案件不太了解,两位老人只能断断续续地叙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从他们叙述中明确感觉到他们始终坚信自己女儿不会为了两万多元钱去犯罪。中心接待人员向领导汇报后,中心领导也觉得此案错综复杂,于是指派办理刑事案件比较丰富的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张举会、马世魁两位律师共同办理。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樊女,并到法院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并对该案进行经过认真研究,经分析后两位律师认为此案是因男女朋友谈恋爱分手引发的婚姻经济纠纷,谈恋爱期间及分手前后男女双方互相给付礼物、互送资金都是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行为,但是由于双方间这种来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私密性和随意性,一旦发生纠纷只有他们两人能说清楚,外人包括司法机关都是无法调查清楚的,因此司法机关不应该用刑事手段介入此类婚姻恋爱的经济纠纷,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对双方更为公平。

经过认真细致的分析,并且征求了被告人樊女的意见后,两位律师最终确定按无罪进行辩护。并围绕着无罪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本案是以谈恋爱分手引发的婚姻经济纠纷,属于民事债务纠纷,司法机关不应该以刑事手段介入;二、本案短信截图是刘男自己打印好交给公安机关,不是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提取,应当予以排除;三、本案没有电信部门的原始记录,刘男说的找不到手机理由不成立,短信截图在内容与时间上互相矛盾,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客观性(短信时间上没有按日期排列,不合生活常识;内容上前后部分存在矛盾);四、公安机关进行鉴定的刘男手机卡被刘男进行过数据恢复,已不是最原始的检材,鉴定出来的部分短信内容与刘男提交的短信截图也有矛盾之处,不能排除刘男篡改或编造虚假短信的可能;五、转账记录只能证明一方转出钱而另一方收到钱,不能证明钱款是通过诈骗手段获取。

同时,辩护人还结合生活中的一些日常常识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指出:一、樊女不具有发送诈骗短信的现实基础。樊女、刘男同是西安人,双方正处在热恋之中,生活中在一起的时间也比较多,有时还同居在一起,如果樊女想让刘男进行投资的话,直接告知他或者直接找他要钱就行,不是相隔路途遥远,没有发送短信的必要;二、发送诈骗短信与转钱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男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短信记录显示,从樊女给其发送诈骗短信到他们一起给樊女转帐,中间隔了近4个月,在此期间樊女还多次向刘男提出借钱还买房的欠帐,因此不能证明分手时支付29300元与诈骗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三、刘男的种种反常行为表明了其有可能制造虚假短信记录。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刘男的有些行为不符合常理而且还多次存在说谎行为,如:刘男明明在报案时保存有最原始的手机记录,却告知公安机关手机丢失,刚好过了6个月才交给公安机关(有可能知道电信部门保存手机短信记录的时间是6个月,过了6个月无法与原始的记录进行核对);发现双方来往的手机短信后不像一般人那样急急地交给公安机关,相反地将该手机卡寄到香港一公司进行数据恢复,并在西华门和赛格电脑城对手机卡进行多次维修后,才作为证据交给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刘男告诉公安机关曾经从其母亲银行卡上取出10000元交给樊女,后经公安机关查实其母亲银行卡上当日无取款记录,等等。同时,刘男正好是电子信息方面的工程师,从刘男的异常行为、工作性质以及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的发送手机虚假短信的情况来看,不排除刘男编造虚假短信或对部分短信记录进行了编撰修改的可能。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樊女诈骗罪不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樊女无罪。

【一审法院判处樊女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

2017年6月5日,雁塔区人民法院经过近9个月的审理,并经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尽管始终不能确定刘男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短信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该短信就是樊女发给刘男,但雁塔区人民法院最终还是做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因被告人樊女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不符合常理,也没有其它证据能够印证,而被害人的陈述能够互相印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意见均不予采信,随以诈骗罪判处樊女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并责令樊女退赔刘男29300元。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将此案发回重审】

一审案件宣判后,樊女不服提出上诉。根据本案中樊女不承认短信是自己发送及受害人已经对手机卡进行过维修和恢复的实际情况,辩护律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三个申请:第一个申请,请求法院对樊女的手机通讯数据进行提取和恢复,以便核对刘男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短信是否真实;第二个申请是请求法院对刘男的手机短信是否经过篡改进行鉴定,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篡改后的短信不能作为认定樊女构成犯罪的证据;第三个申请是请求法院调取樊女父亲被撞案的派出所记录,以便了解刘男找人撞伤樊女父亲的真实目的,查明本案是否属于婚恋纠纷引起。

随后,两位律师又多次对此案进行分析和研究,寻找辩护思路,制定辩护策略,精心准备了近14页的辩护意见。2017年9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两位律师有理有据地指出:一、本案属于男女朋友谈恋爱分手引发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案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对双方谈恋爱的事实检察院、一审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的真实目的也是为了结婚,不属于“骗婚”的行为,所以此案纠纷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对双方当事人更为公平。二、本案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诈骗罪不成立。因为本案中指控上诉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就是受害人的手机短信,但是由于受害人的手机短信是个孤证,无法得到其它证据进行印证,且受害人提交给公安机关的手机卡已经在手机维修商那里进行多次维修,严重地破坏了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其不能作为指控上诉人犯罪的证据。三、受害人前后供述不一致并且多次存在说谎的行为,不能排除受害人虚假陈述的可能,影响了法院对上诉人诈骗罪的认定。四、本案中存在司法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二审法院应尽快予以纠正,及早地还被告人樊女一个公道。

2017年11月28日,距离樊女刑满前的10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定,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樊女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一、撤销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二、发回雁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7年12月7日,樊女一年又八个月的刑期已满,经过600多天日日夜夜的煎熬,带着疲惫和泪水,樊女走出了看守所。

【雁塔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采纳律师观点此案改判无罪】

案件发会重审后,由于对张举会、马世魁两位律师在一审和二审期间的服务较为满意,因此樊女提出希望两位律师继续担任案件发回重审期间的辩护人。于是两位律师及时将受援人的要求向市法援中心和律师事务所领导进行了汇报,也得到了两个单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并且希望能够将此案办成一个精品的法律援助案例。再次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两位律师更加感到责任重大,因为牵扯到错案追究等问题,刑事案件越到后面判决无罪的可能性就越小,难度也会越来越大。但是,两位律师心里清楚,如果案件得到不改判,对于一个从未结过婚的姑娘来说,可能因为背负诈骗罪的罪名,人生的命运将会从此发生改变,不可能找到一个条件好的老公,也永远在公公婆婆和所有亲戚面前抬不起头,更不可能找一份比较好的工作。但是,尽管有困难,但是两位律师始终坚信在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此案一定会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判决。

2018年6月13日,此案在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了重新审理。庭审中,两位律师继续认为被告人樊女无罪,在坚持以前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向法院提交两组新的证据:一是双方谈恋爱期间租房同居的照片;二是被告人樊女试穿婚纱照的照片;三是被告人樊女被受害人刘男打的满脸是血的照片;四是受害人刘男在被告人樊女门前安装监控设备的照片。这些证据主要目的就是来证明双方是因谈恋爱分手引发的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另一组证据是2015年4月份受害人刘男和樊女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是刘男以赠送遗产、割腕等形式提出或要挟不愿意与樊女分手,以此证明微信是他们俩当时主要的聊天方式,同时证明他们两人之间发生的是经济纠纷。此外,辩护人再次提出对被告人樊女的手机短信进行恢复和提取以及对刘男是否对其手机短信进行过篡改和伪造进行鉴定的申请。辩护人的申请得到法院的支持,将此案退回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并委托一家权威的社会鉴定机构对刘男的手机进行重新鉴定。

2018年10月25日,此案在雁塔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在庭前查阅证据时,辩护人发现刘男的手机卡在内容上有编造和修改的痕迹,于是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当天出庭,就有关专业问题进行解释。庭审中,两位律师指出,经过对鉴定恢复的刘男手机短信进行分析和研究,发现刘男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短信有可能是编造虚假短信或已经对短信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理由:一是手机多条短信在内容上存在矛盾,比如有些内容相同的短信,刘男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短信是樊女发给自己的,但鉴定机构恢复的结果却是他本人发给樊女的;二是有些短信在发送时间上不符合逻辑,比如2014年10月28日13:51:32秒刘男给樊女发送一条短信,同样在2014年10月28日13:51:32秒樊女就给刘男回复短信,时间一秒不差,内容却相互衔接,显然不符合逻辑;三是有些短信在时间上存在冲突,鉴定机构恢复刘男和樊女的手机短信记录精确到秒,也就是几点几分几秒发送的短信,经过研究发现刘男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多条短信的结尾时间完全相同,比如2014年9月30日—10月27日共发送了12条短信,连续11条短信都是以24秒结尾,11月17日共发送4条短信都是以48秒结尾,多条短信以同样的秒数结尾显然不可能;四是多条短信在内容上留下被更改的痕迹,同一个时间鉴定机构恢复的短信内容和刘男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短信内容完全不一样。基于以上几点,辩护人在法庭上向鉴定人询问了两个问题,一是目前在技术层面上能不能做到伪造短信可能?二是从鉴定结果上能不能判断出刘男编造或篡改短信?对于辩护人的提问,鉴定人也做出了肯定的回答,目前在技术上伪造短信已经没有问题,当然不能排除刘男伪造或篡改短信的可能。基于以上几点,辩护人提出刘男提供给公安机关的短信记录是个孤证,不能排除刘男有编造虚假短信的可能,该手机短信不具有刑事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樊女构成诈骗罪的有罪证据,由于本案又没有其它证据支持,所以应该宣告樊女无罪。

2018年11月26日,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樊女与刘男在婚恋网相识,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2月16日,刘男向樊女中国建设银行卡内转账29300元,后樊女未归还刘男上述款项。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虽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刘男向樊女转账29300元,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款项系樊女虚构事实骗取刘男的财物,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女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对于被告人樊女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樊女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樊女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女无罪。

拿到判决当天,樊女放声大哭,其父母亲只要给主审法官下跪。此案本是一个普通的谈恋爱引发的民事经济纠纷,经过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多个阶段,被告人樊女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忍受了巨大的痛苦和精神折磨,但是,不管公平和正义来得多晚,但是最终还是来了,我们期待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以及“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深入落实,期待更多体现司法改革成效的公正公平的判决文书!